江西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辦法(試行)》《江西省洪水影響區域評估辦法(試行)》《江西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辦法(試行)》 的通知
贛水規范文〔2020〕10號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水利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五型”政府建設,打造“四最”營商環境,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部署,加快推動區域評估工作,根據《江西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我廳組織編寫了《江西省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辦法(試行)》《江西省洪水影響區域評估辦法(試行)》《江西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水利廳
2020年12月16日
江西省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制度,實行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江西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經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產業聚集區、特色小鎮等區域實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開展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棄渣場設置在區域外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制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土保持區域評估是指圍繞區域總體規劃設計進行分析與評價,對選址方案、建設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場、棄渣場、施工方法、主體工程規劃設計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等方面提出評價結論,明確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量及投資估算。
第四條 水土保持區域評估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效益、“誰開發利用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誰損壞設施植被誰負責補償”的原則,促進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全面落實。
第五條 區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技術規范、防治標準,生態紅線等規定和要求,在“五通一平”(即通水、通電、通路、通訊、通氣和平整土地)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技術能力水平的機構,科學編制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明確防治標準與防治范圍,確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到區域土石方基本平衡。
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應當按照批準設立各類區域的權限報送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審批。開發建設期限超過5年的區域,可以分期編報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
審批部門應當制定評估流程,科學規范確定評估成果。
審批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等。
第六條 審批部門應當組織評審專家、有關人員召開技術審查會,對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
技術審查專家組組長應當由省級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中從事過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擔任過大中型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專家組組長的專家擔任。
審批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七條 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批復同意后,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審批承諾制,項目的審批、監督管理、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等仍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權限執行。
第八條 區域內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水土保持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科學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報送相應審批權限的審批部門進行審批承諾制。
審批辦理程序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承諾制管理的通知》執行。
審批申請材料包括水土保持承諾書(詳見附件)、專家簽署的技術審查意見和水土保持方案。
第九條 區域內編制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由生產建設單位從省級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中自行選取一名以上專家提出審查意見;編制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由生產建設單位從省級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中自行選取二名以上專家提出審查意見;審批部門不再組織技術審查。
專家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工作的通知》要求簽署審查意見。
第十條 區域內入駐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踐行承諾事項,在承諾制審批后,按要求做好項目水土保持后續設計、監測、監理、補償費繳納、驗收報備等工作。
第十一條 區域管理機構一次性統一實施公共基礎設施、“五通一平”以及廠房建設等工程,生產建設項目入駐后不涉及擾動地表工程建設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區域管理機構在開工前按照審批權限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繳納,生產建設單位入駐后不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區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組織開展區域建設工程水土保持監測、監理工作;在工程項目設施投產使用前,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并向相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二條 區域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實施公共基礎設施、“五通一平”工程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該部分工程征占地面積核定,并由區域管理機構在開工前按照審批權限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繳納;建設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監理工作,在工程項目設施投產使用前,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和報備工作。
生產建設項目入駐后,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項目征占地面積,在開工前按照審批權限由生產建設單位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繳納;入駐生產建設項目按照承諾制進行管理,水土保持監測、監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入駐生產建設項目在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開展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并向相應審批權限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時,應當提交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可以不提供監測、監理相關材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組中有一名以上省級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專家。
第十三條 區域管理機構是區域水土保持預防與治理的主體責任單位,區域內生產建設單位是其生產建設項目的主體責任單位,區域管理機構和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積極踐行生態文明理念,明確工作機構與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過程中水土保持管理,落實水土保持措施,防治人為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實施的事中事后監管,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信用管理等方式,督促生產建設單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對生產建設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生產建設單位、技術服務單位和施工單位等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撤銷水土保持行政許可,追究承諾人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生產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存在不信守承諾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項目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用監管“兩單”制度的通知》等規定,納入“重點關注名單”或“黑名單”,對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XX項目水土保持行政許可承諾書
(參考樣式)
編號:
項目名稱 | |
建設地點 | (點狀工程應明確詳細地址和經緯度;線性工程應明確起點、終點及路徑,并填寫起止點經緯度) |
區域評估情況 | 開發區名稱:(如項目建設地點非開發區范圍,則填寫“無”) |
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審批機關、文號和時間: | |
水保方案 公開情況 | 公示網址: |
起止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公眾意見接受和處理情況: | |
生產建設單位 | 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地址: 電子信箱: | |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 |
授權經辦人: 聯系電話: | |
生產建設單位承諾內容 | 1.已經知曉并認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項法定義務。 2.所填寫的信息真實、完整、準確;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要求。 3.嚴格執行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評估報告),落實各項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止項目建設中的水土流失;項目投產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并報備。 4.依法依規按時足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5.積極配合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6.愿意承擔作出不實承諾或者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和失信責任。 7.其他需要承諾的事項。 若違反以上承諾,本單位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簽字): 生產建設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審批部門 許可決定 | 上述承諾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規定要求,準予許可。 審批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備注:1.本表除編號、許可決定外,均有生產建設單位填寫。
2.本表“公眾意見接收和處理情況”因內容較多填寫不下時,另附頁填寫。
3.本表“生產建設單位承諾內容”和“審批部門許可決定”不可分割,分割無效。
4.本表一式三份,生產建設單位、審批部門、監督檢查部門各執一份。
江西省洪水影響區域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洪水影響區域評估制度,實行區域內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承諾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經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產業聚集區、特色小鎮等區域實行洪水影響區域評估,開展區域內洪泛區、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不含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承諾制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洪水影響區域評估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相關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要求,全面論證建設項目對相關區域和相應河湖防洪排澇的影響,提出結論性建議及相應的補救補償措施,項目防洪標準應滿足相關區域的防洪標準。
第四條 區域管理機構可自行編制洪水影響區域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關單位編制。洪水影響區域評估報告編制內容和標準執行《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導則(SL520-2014)》。
第五條 除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流域機構審批的建設項目外,洪水影響區域評估報告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審批。
洪水影響區域評估報告審批及實施過程中監管權責劃分如下:
(一)由省政府或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決策運用、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商地方人民政府決策運用和對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設項目或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內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蓄滯洪區、洪泛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屬地監管。
(二)其他洪泛區、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區域評估由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審批,屬地監管。
第六條 區域管理機構應按審批權限向相應權限的審批部門提交洪泛區、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區域評估申報材料。
第七條 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審批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自行組織或委托有相應水利資質的審查機構承辦技術審查工作,并形成技術評審意見和結論。
第九條 區域內洪泛區、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區域評估報告通過審查,審批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條 區域內的洪泛區、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共享洪水影響區域評估成果,生產建設單位不再單獨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區域內洪泛區、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區域評估報告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或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按程序報送相應權限的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區域內洪泛區、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實行審批承諾制,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 區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區域內洪泛區、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信用管理等方式,督促生產建設單位履行承諾,對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撤銷洪水影響行政許可,追究承諾人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生產建設單位存在不信守承諾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項目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規定,納入“重點關注名單”或“黑名單”,對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區域內洪泛區、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由區域管理機構自行組織,負責該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行政許可的審批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后,將承諾書和驗收意見向社會進行公示,并向審批部門報送非防洪建設項目驗收結論等相關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XX項目洪泛區、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行政許可承諾書
(參考樣式)
編號:
項目名稱 | |
建設地點 | (點狀工程應明確詳細地址和經緯度;線性工程應明確起點、終點及路徑,并填寫起止點經緯度) |
區域評估情況 | 開發區名稱:(如項目建設地點非開發區范圍,則填寫“無”) |
洪水影響評價區域評估報告審批機關、文號和時間: | |
生產建設單位 | 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地址: 電子信箱: | |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 |
授權經辦人: 聯系電話: | |
生產建設單位承諾內容 | 1、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涉水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區域評估的相關政策,愿意嚴格遵守各項規定。 2、所提供的資料與信息均合法、真實、有效。所報送的材料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隱私,不含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內容,可以在公共網站進行公開公示。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技術標準。 4、符合本區域《江西省洪水影響評價類區域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及批復文件的要求。 5、嚴格落實《報告》及批復文件的要求。當項目建設區域地點、規模、規劃發生變化時,及時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6、積極主動配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各項巡查及監管,主動承擔違法失信后果。 7、其他需要承諾的事項。 若違反以上承諾,本單位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簽字): 生產建設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審批部門 許可決定 | 上述承諾以及提交的項目建設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規定要求,準予許可。 審批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備注:1.本表除編號、許可決定外,均有生產建設單位填寫。
2.本表“生產建設單位承諾內容”和“審批部門許可決定”不可分割,分割無效。
3.本表一式三份,生產建設單位、審批部門、監督檢查部門各執一份。
江西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制度,實行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取水許可審批承諾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論證工作的意見》《江西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經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產業聚集區、特色小鎮等區域實行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開展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取水許可審批承諾制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包括區域規劃分析、水資源條件分析、需水合理性分析、水源配置方案論證、節水評價、區域規劃實施影響分析、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措施分析等內容。
第四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應當結合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在分析涉及行政區域水資源承載能力和開發利用現狀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河湖生態流量(水量)保障目標、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標、區域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管控指標、區域用水總量和效率控制指標等,明確提出評估區域的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標、項目準入的用水定額標準和取水用水管理要求等,為評估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和節約用水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第五條 區域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規政策的規定,嚴格落實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機構編制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
第六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可以參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GBT35580-2017)、《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技術要求的通知》(辦節約〔2019〕206號)和《規劃水資源論證技術要求(試行)》(水資源〔2010〕483號)等編寫。
第七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由批準設立該區域行政機關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統稱為“審批部門”)審批。
區域內取用水項目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則上不予審批: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劃的;
(二)被列入《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的;
(三)不符合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要求的;
(四)不符合相關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水量分配方案的;
(五)節水評價不通過的;
(六)可能引發重大水事糾紛的;
(七)對區域水資源、水生態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八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一般每5年開展一次。
區域產業結構布局、水資源條件或者水資源管控目標等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編制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并報送有審批權限的審批部門審批。
第九條 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審批權限的審批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并進一步強化節水措施。
(一)區域實際用水量達到或者超過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批準的控制目標的;
(二)區域實際用水效率低于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批準的控制目標的。
第十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通過審批后,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共享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成果,實行取水許可審批承諾制,在辦理取水許可時可以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簡化為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未通過審批的,不得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第十一條 實行取水許可審批承諾制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取水許可時應當依法向有審批權限的審批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取水許可承諾書;
(三)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及批復文件;
(四)水資源論證表;
(五)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六)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七)國務院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以下建設項目不適用取水許可審批承諾制:
(一)取水許可審批權限超過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審批權限的項目;
(二)未列入獲得批準的區域規劃的項目;
(三)公共供水項目;
(四)跨區域、跨流域取水的項目;
(五)在地下水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項目。
不適用取水許可審批承諾制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現行取水許可審批程序辦理取水許可。
第十三條 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嚴格履行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規范取用水行為,并開展計劃用水、安裝計量設施、落實節水措施等工作。
第十四條 區域管理機構應當落實區域取用水管理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和批復文件要求引進建設項目,建立區域用水總量統計臺賬,督促指導各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水,積極配合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取用水監督檢查和巡查執法等工作。
第十五條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的審批部門應當建立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監測預警機制,定期評估區域取用水狀況,對于區域實際用水總量或者用水效率已接近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批準的控制目標的,應當及時向區域管理機構、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許可審批部門通報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優化簡化取水許可審批程序同時,應當加強取用水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規范取水許可、計劃用水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嚴格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落實取水許可和節約用水管理法定職責,強化取用水監督檢查和巡查執法,維護好用水秩序。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明確規定,或者與國家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辦法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XX項目取水行政許可承諾書
(參考樣式)
編號:
項目名稱 | |
申請取水單位地點 | (點狀工程應明確詳細地址和經緯度;線性工程應明確起點、終點及路徑,并填寫起止點經緯度) |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情況 | 園區名稱: |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審批機關、文號和時間: | |
申請取水單位 | 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地址: 電子信箱: | |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 |
授權經辦人: 聯系電話: | |
申請取水單位承諾內容 | 1、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江西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的相關政策,愿意嚴格遵守各項規定。 2、所提供的資料與信息合法、真實、有效,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隱私,不含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內容,可以在公共網站進行公開公示。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江西省水資源條例》、《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江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會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 5、符合本區域的《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及批復文件的要求。 6、承諾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報告》及批復文件的要求取用水,依法履行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7、積極配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取用水監督檢查和巡查執法等工作。 若違反以上承諾,本單位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簽字): 申請取水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審批部門 許可決定 | 上述承諾以及提交的項目建設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規定要求,準予許可。 審批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備注:1.本表除編號、許可決定外,均有申請取水單位填寫。
2.本表“申請取水單位承諾內容”和“審批部門許可決定”不可分割,分割無效。
3.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取水單位、審批部門、監督檢查部門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