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全省水利工程評標有關事項的通知》(贛水招字[2012]13號)相關規定要求,投標人若以2008年1月1日前(須滿足評標辦法規定時間要求)簽訂合同做為業績時,請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至省水利廳補充信息錄入;擬投入建造師若外省在建工程存在解除合同的,請在投標文件中附《解除合同通知》等證明。 具體要求以《關于全省水利工程評標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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